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
调解规则为不希望进行诉讼和仲裁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快速节省的争议解决方法。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双方通常能够继续合作,这一点与仲裁和诉讼相比,是调解的一大优势。
调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同意任命调解人,这一合意可以调解条款的形式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斯德哥尔摩商会调解的优势
快速:调解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他/她的调解工作。
成本高效:通过快速的争议解决方法,当事人能够将精力放在有利可图的经营活动上,而不必将时间和金钱花费在解决争议上面。
双赢:调解成果即是当事人达成的合意。
可执行性:和解协议可以以仲裁裁决的形式做出。
保密性:任何参加调解的人都应当遵守调解的保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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